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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SZ0022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ST宏达控股股东江苏伟伦于2024/6/13收到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立案通知书》,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江苏伟伦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共被执行罚金一百八十万元。

2025/9/9江苏伟伦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朱恩伟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7,410,619股公司股份,公司实控人不变但控股股东由江苏伟伦变更为朱恩伟先生。公司此前还有另一稿方案核心也是更换控股股东。由此规避了上述资产重组的限制。未来或有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