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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米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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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SZ300120)$ 基于法院的判决以及对合伙协议的推测,马前炮预测一下,9月3日开庭,80%概率陈素群败诉,转为民事纠纷。
先来看看争议点和实际上诉时的理由,2025年7月3日诺思微微信公众号强调了两个争议,一是股权属于员工,二是未依法召开合伙人会议,所以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到了2025年8月5日,诺思微的上诉理由改为“有部分合伙人没进行工商登记,转让股权时未得到这部分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首先,个人认为,如果合伙企业的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擅自处置员工持有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只可能涉及GP和合伙人的民事纠纷,GP赔钱即可。
其次,未依法召开合伙人会议。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只需要各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即可,理论上不会存在协议转让无效的情况。
然而,诺思微实际上诉理由是“有部分合伙人没进行工商登记,转让股权时未得到这部分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风险可能确实存在,如果合伙协议中确定了合伙人,即便没登记也应当有效。参照最高法(2020)民终904号判决认定,合伙协议对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合伙企业法》默认规则,未经全体同意的转让协议不生效。这也体现了合伙协议效力优先原则,未经全体同意的转让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而且法院对执行程序的审查趋严,庞慰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越权风险较高。
经纬辉开并不是没有胜算,经纬目前已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可能主张善意取得。若能证明庞慰的处分行为得到部分合伙人默认或事后追认,可削弱诺思微主张。因此只要另一位有限合伙人实际同意了这一转让 ,或者证明GP的股权处理行为得到部分合伙人默认或事后追认。另外,此前最高法判决支持其技术秘密侵权案的程序合法性,可能影响法官倾向于经纬。
个人所见,不一定正确,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球友来深入分析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