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处处长收受香港上市公司3141万股“干股”,一审领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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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尔财经
 · 上海  

这是一桩典型的窝案。

国家某部委直属机构的多位干部遭到立案调查,在公务员培训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2025年7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史某燕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陕1002刑初153号】,披露了一位培训处处长受贿千万,在退休3年后被立案调查的经历。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史某燕,男,1960年9月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案发前系某单位退休干部。

履历显示,史某燕2003年4月开始担任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副处长、处长、信息统计与数据应用处处长等职务,2020年10月退休,退休后又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被某人事服务中心返聘。期间,史某燕先后兼任过北京中人某华教育科技公司卫星部工作人员、高管、副总裁、委员等职务。

据悉,某中心主要承担各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干部教育培训、某培网网站建设等工作,后更名为某人事服务中心。

尔尔财经查询得知,某中心是国家某部委的直属机构,史某燕为史军燕。北京中人某华教育科技公司为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后来更名为国培网(北京)教育科技公司。行贿人是香港上市公司创联控股(02371.HK)董事会主席路某。

2005年9月16日,某中心与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共同成立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主要负责运营国培网,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某中心、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各出资50万元,其中某中心出资的50万元由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垫付,双方均占股50%。

经某中心研究决定,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史某燕,以及李某1、杜某、杨某1等人到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工作,享受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的福利待遇,仍为某中心正式职工,保留在某中心的档案工资和三险一金账户。

2009年,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连续亏损,股东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欲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股份。某中心为继续运营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欲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社会投资人柴某得知消息后联系了路某。

经柴某居间介绍,路某向时任某中心主任、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贾某,某中心党委委员兼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总经理李某1,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处长兼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高管杜某等人提出,由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友聚新语网络科技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收购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持有的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全部股权,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将继续增资并成立台港澳法人独资性质的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公司,承诺如能得到其香港母公司股东大会认可,将赠送某中心到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任职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经多次协商,贾某、李某1等人同意了路某提出的上述方案。

2009年11月6日,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与某中心签订了股权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收购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持有的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50%股权,并受让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公司对某中心的50万元债权。同日,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某中心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向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增资200万元,增资完成后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持有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股权由50%变更为51%,某中心持有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股权由50%变更为49%,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实现对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的控股。

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公司(注:后更名为北京创联国培云科技公司)是路某实际控制的香港创联教育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2010年3月1日,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与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公司签订期限20年的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公司为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提供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服务,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将项目运营收入的60%作为技术及运营服务费支付给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公司。

中国东方文化集团注册、成立于开曼群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2371。

2010年左右,路某完成了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搭建。2012年,路某向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筹集资金,承诺完成借壳上市后兑现相应数量股票,史某燕向路某转账50万元作为投资。

2014年5月,路某完成了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创联教育集团(注册于开曼群岛,曾用名中国东方文化集团,后更名为创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控股,02371.HK)的股权重组和增发股票,成功借壳上市,并获取创联控股19亿股股权。

路某按照前期承诺,根据史某燕的50万元现金投资额,分给史某燕1289.3万股创联控股股票,还另外获赠3141万股创联控股股票。按照史某燕要求,路某将上述合计4430.3万股创联控股股票登记至史某燕妻姐苏某1名下。当日创联控股公司收市价为每股0.325港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00港元兑换人民币79.587元。据此计算,史某燕收受的3141万股创联控股股票的价值为812.44万元。

尔尔财经注意到,路某兑现了事先的承诺,路某事后给了贾某和李某1每人各9946.5万股创联控股的干股。路某给杜某和史某燕的干股数量是一样的,杜某得到了3141万股创联控股的干股。路某还给杨某1一定数量的干股,杨某1的干股数量少于杜某和史某燕。

2014年6月,路某在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会议室将史某燕等人获赠的创联控股纸质股票交予史某燕等人。2014年12月12日,史某燕将4430.3万股创联控股股票存入苏某1名下某证券有限公司账户,并操作上述账户进行股票买入卖出操作。截止2023年11月30日,苏某1名下某证券有限公司尚余创联控股4452.3万股。

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路某为了感谢史某燕在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工作期间对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在重要协议审核、相关事宜协调、日常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关照,分五次在史某燕办公室送给史某燕现金共计94万元,史某燕均予以收受。

2019年春节前至2023年春节前,路某为了感谢史某燕及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工作人员对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公司在协议审核、盖章认证、业务推广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远程培训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共计交给史某燕现金80万元以及价值102万元的福卡。史某燕将其中一份部分分给了杨某1、袁某、龙某、姚某等人,自己收受了66万元现金及价值47万元福卡。

综上,史某燕共计收受路某所送的创联控股股票3141万股,现金160万元,福卡价值47万元。史某燕将所得现金存入其本人、其妻苏某2、其女儿史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受的价值47万元福卡用于日常消费。

2023年11月3日,史某燕经电话通知于2023年11月6日到某单位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2023年11月6日,史某燕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

2024年2月2日,经史某燕委托,其家属缴纳史某燕违法所得94万元。

2024年4月23日,史某燕被刑事拘留。

2024年5月7日,史某燕被逮捕,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史某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价值812.44万元上市公司股票3141万股、现金160万元、福卡47万元,以上财物共计1019.44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24年12月26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史某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史某燕违法所得207万元(已缴纳94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史某燕违法所得苏某1名下创联控股股票3141万股,待依法处置后将相应资金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审判决,史某燕可以选择接受判决,也可以选择上诉。如果选择上诉的话,还有二审。

目前,创联控股的股票在经历过数轮大跌后,仅报收于0.037港元/股,较得到干股时的0.325港元/股,跌幅接近九成,市值仅有2.57亿港元。

尔尔财经注意到,这是一个窝案,时任某中心主任贾某、时任某中心五级职员李某1、时任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处长杜某、杨某1(注:杨某1于2018年开始担任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副处长)等多人被另案处理。

另据创联控股2024年年报显示,实控人路某,56岁,拥有本科学历,曾在建设银行体系工作多年,曾在香港多家上市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路某成立创联教育集团至今,致力于传统教育产业向互联网教育模式转型,创联教育在线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职业教育培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