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李约瑟(Joseph Needham),他在其编著的15卷《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正式提出此问题,其主题是:“尽管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作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
李约瑟难题是一个两段式的问题:第一,为何在公元1世纪到16世纪之间,中国古代科技水平远超同时期的欧洲?第二,为何在17世纪之后,近代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中国发生?
传统解释主要从四个维度展开:
文化层面: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新教伦理假说认为,西方新教文化鼓励创新和理性探索,而中国儒家文化则强调稳定与和谐,抑制了技术创新的动力 。这一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难以解释为何在儒家文化主导的前现代时期,中国科技仍能保持领先。
经济结构:伊懋可提出的"高水平均衡陷阱"假说认为,中国人口增长与农业技术进步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均耕地减少,劳动力成本低廉,缺乏用机器替代人力的经济动力 。同时,中国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业资本难以转化为工业投资 。
政治制度:中央集权体制下,官僚体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目标,对可能打破社会平衡的技术变革持警惕态度 。重要行业(如盐铁、瓷器、造船)由官府控制,产品服务于宫廷和军队,缺乏市场竞争,抑制了效率提升和技术迭代的动力 。
社会结构:科举制度将社会精英导向官僚体系,而非科技创新领域 。商人和工匠的社会地位低下,"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社会价值观使商业和技术被视为"奇技淫巧" 。
这些传统解释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中国缺乏能够持续激励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现代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缺失可能是这一制度环境缺陷的具体表现。
中国历史上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但缺乏系统性法律保障,且主要集中在文学艺术领域:
宋代版权保护的萌芽:早在宋代,中国就出现了保护版权的初步实践。南宋绍圣二年(1095年),刑部曾发布公告禁止翻印官府书籍和法令,视同"盗印法" 。南宋淳佑八年(1248年),出版商罗樾与段昌武家属共同向国子监申请了《丛桂毛诗集解》的版权保护令,要求禁止其他书肆翻版 。朱熹的著作《四书问答》在"未尝出以示人"时,同样遭到了书肆的盗印,他诉诸县官追索印版 。这些案例表明,宋代已出现保护出版商复制权的意识,但保护范围狭窄,且依赖行政特批 。
晚清专利制度的尝试: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提出"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家多"的保护期限规定。1882年,光绪帝批准上海机器织布局享有"十年专利",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专利案例。1898年,光绪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创新技术可获得50年、30年或10年的专利保护,但因戊戌变法失败未能有效实施。
《大清著作权律》的局限: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共5章55条。该法首次明确著作权包含出版权与复制权,保护对象涵盖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作品,但未将实用技术纳入保护范围,且保护期限短(照片仅10年),缺乏侵权赔偿机制。同时,该法实施程序复杂,需经民政部注册才能获得保护,且保护范围主要限于文学艺术领域,排除了科学著作。
顽固派反对专利制度的原因:晚清时期,顽固派反对专利制度的核心原因在于"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保守思想,认为专利制度破坏传统社会秩序,威胁皇权稳定,与儒家"天下为公"思想相冲突。他们担心专利制度会导致财富集中,动摇社会根基。
晚清专利制度的尝试虽有进步,但本质上仍是官营垄断特权,而非保护民间发明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缺陷导致技术发明难以获得普遍的法律保护,抑制了技术创新的持续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与工业革命之间存在密切的理论联系:
西方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英国1624年《垄断法令》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要求专利需公开技术细节,促进技术扩散与改进。工业革命期间,专利制度通过法律保障发明人的权利,使其获得垄断收益,吸引资本投入并加速技术迭代。例如,阿克莱特水力纺纱机的专利保护使其能够获得商业回报,推动了纺织业的机械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优势:专利法通过降低技术扩散成本、促进资本投入、形成"创新-商业化-再创新"的正循环,为工业革命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专利制度与金融体系结合(如专利质押融资),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资金支持。这种制度协同效应是中国所缺乏的。
中国技术停滞的对比分析:宋代水转大纺车虽比西方同类机械早出现四百余年,但因缺乏专利保护,技术未被系统化改进或推广,最终因材料局限(不适用棉花)而衰落。相比之下,西方通过专利保护使技术持续迭代,最终形成了工业革命的技术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将无形的知识资产转化为有形的经济激励,从而推动技术创新和工业化进程。中国在清朝后未能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实阻碍了技术的商业化和持续创新。
文化层面:儒家思想强调"义"而非"利",轻视个人创造和物质利益。晚明时期虽出现品牌意识(如时大彬的紫砂、张鸣岐的手炉),但清朝后转向"大清康熙年制"等集体标识,抑制了个人创新激励。
经济层面:小农经济主导和劳动力过剩使人力成本低廉,缺乏用机器替代人力的经济动力。商品市场狭小,基本产品成本差额小,无法抵偿运输费用和交易成本,导致技术商业化缺乏市场基础。
政治层面:中央集权体制下,统治者通过官营垄断技术,压制民间技术发展。同时,顽固派的保守思想和对"祖宗之法"的执着,阻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社会结构:科举制度将社会精英导向官僚体系,而非科技创新领域。行会和宗族制度的约束,也限制了技术扩散和人才流动。
知识产权保护缺失是中国传统制度环境的必然产物,而非简单的政策选择。这种制度环境使中国难以形成持续的技术创新动力,最终未能引发工业革命。
知识产权保护缺失是直接原因:缺乏对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使中国未能将领先的技术转化为持续的工业化动力。晚清虽有专利制度的尝试,但保护范围狭窄、执行不力,未能形成对技术发明的普遍激励。
文化、经济、政治因素共同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缺失并非孤立现象,而是与儒家思想轻视"奇技淫巧"、小农经济主导和中央集权体制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一个不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
历史案例的印证:宋代水转大纺车因缺乏保护而停滞,晚清专利制度依赖行政特惠而非法律保障,这些案例印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商业化的重要性。
学术视角的补充:法学视角(知识产权保护说)作为补充解释,能更直接解释技术停滞的机制,与传统理论形成互补。
工业革命的本质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变革的协同作用,而中国在清朝后未能形成这种协同,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与其他制度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历史教训对当今中国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启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化、经济、政治制度协同变革的体现。只有在这些层面形成系统性支持,才能真正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