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投资者解答如下两个问题:
一、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二、为什么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需对“江苏领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一: 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本案中的当事人如下:
原告: 环球印务
被告一: 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李仁东
被告三:连学旺
被告四: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领凯)
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浙商银行)
首先要厘清上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 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由李仁东、连学旺等人参与。连学旺持有5%的份额,李仁东持有95%的份额。
2. “江苏领凯” 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3. 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债务人“江苏领凯”28.5%的股权;李仁东是“江苏领凯”的法人,连学旺是“江苏领凯”的股东之一;二人同时担任“江苏领凯”高管。
3. “浙商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4. 环球印务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保证人。
5.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江苏领凯向浙商银行分别申请融资合计 8,400万元……环球印务提供担保,领凯科技其他股东按照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领凯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上述事项提供相关反担保。
2025 年 1 月至 3 月前述款项兑付日到期后,江苏领凯未能足额偿付对应款项,环球印务向浙商银行代偿本金共计约 6700万元……
《民法典》第700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代偿后,可在还款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并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如利息主张)。
本案中,保证人环球印务在代偿债务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问题二: 为什么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需对“江苏领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为“江苏领凯”的融资提供了反担保。注意: 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是“江苏领凯”大股东。
“反担保的作用在于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时,反担保人需对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形成责任链条。”
综上,金湖县行千里网络传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反担保人,在担保人环球印务代偿债务后,需对“江苏领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公告中的法律术语又晦涩难懂;作为中小投资者对陌生的法律文书通常望而却步。但是本案中的债务纠纷造成对环球印务财产权的侵害。而上市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全体投资者。故笔者希望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尽绵薄之力。
(陶瓷人73)
$环球印务(SZ002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