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目前,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大致上就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