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fuyuan乞士: 以前煤炭价格上涨厉害的时候,通过签订长协的价格来强制性的增加火电企业的稳定可预期的煤炭来源,但是煤炭企业不乐意,可能就会降低煤炭质量。
而在煤炭价格下跌的时候,这种长协,火电企业又不乐意了,可能就会用付款拖欠等方式来应付煤煤炭企业。
而通过容量电价的形式,保障了火电企业固定成本的回收,那么在煤炭的供销上就让他们恢复更多的市场化。
所以我理解在这种情势下,编辑利好应该更有利于那种没有煤炭对接优势的发电企业,比如说$国投电力(SH600886)$ ,$湖北能源(SZ000883)$ 的火电业务。//@fuyuan乞士:回复@98飞雪连天:114号文对于煤电,抽蓄,以及储能的容量电价的规定,对于煤电来说,降低了他的业绩和煤炭的敏感性。用容量电价的形式,保障了煤电的固定成本的回收。在这种形势下,鼓励火电企业和煤电企业签署更加市场化的煤电合同,降低长协的比例,也就是增加了煤炭价格的弹性,增加了煤炭的市场化,降低了计划性。
对于煤电对接良好的火电企业,比如说国电、电投能源,在这种形势下,它的煤炭对接的优势的重要性就下降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