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周玲
编辑 | 吴玮
不久前,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具体来说,原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中山证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朱东卫等五方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本金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1.394亿元,合计索赔4.89亿元。
事实上,这起诉讼案件源于一桩发生于2014年的贷款诈骗案,尽管主犯早已获刑,但围绕巨额损失的民事追偿却历经多次反转,至今悬而未决。

该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13年,彼时,吉林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聚鑫源”)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孝义因背负巨额债务及期货投资亏损,陷入严重的资金困境。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刑事裁定书披露,刘孝义在期货市场累计亏损超1亿元。为获取资金,他通过中间人结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
起初,刘孝义试图通过张磊向光大银行申请3.5亿元贷款,但因不符合放款条件而未能成功。在此过程中,张磊为促成交易,擅自篡改了聚鑫源的财务报表和房地产评估报告,并伪造了内部的文件。
不过,这些违规操作仍不足以绕过光大银行的正式审批流程。
不过在2014年事情出现反转,经人介绍,刘孝义与张磊联系上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三方共同策划了一套名为“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的复杂操作。
具体方案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先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存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随后,招行无锡分行依据一份《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将该笔资金通过中山证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最终由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托管行,向聚鑫源发放委托贷款。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那份《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事实上,该协议上所盖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及法人章均为张磊私刻的“萝卜章”。
2014年5月,当侯某携带协议文本赴长春签约时,张磊并未当面用印,而是谎称去办理盖章手续,实则加盖了伪造印章。
侯某在后续审查中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但轻信了张磊出具的“财务章磨损,由公章代替”的书面说明,未向光大银行总行进行核实,便完成了后续操作。
2014年5月30日,3.5亿元资金顺利划转。聚鑫源在拿到款项后,迅速进行了分配:向张磊支付2000万元“好处费”,向中间人刘某支付850万元,偿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余款则用于填补个人高息借贷及继续投入期货市场,最终导致资金基本亏空。
同年8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察觉异常并报案,刘孝义与张磊相继落网。
2016年,法院判决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张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截至2025年10月,光大银行仅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收回2484.94万元,不足总损失的7%。

主犯伏法后,3.5亿元的损失承担问题成为光大银行与招商银行之间长达十年的法律拉锯战。
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其依据《同业存款协议》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光大银行的诉求,认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因印章伪造而无效,但《同业存款协议》真实有效,判令招行无锡分行支付3.5亿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招商银行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彻底推翻了一审结果。
判决书指出,尽管两家银行主观上并无违法意图,但客观上,《同业存款协议》已成为张磊、刘孝义实施犯罪的工具和通道,其签订目的已不具备合法性,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协议整体无效。因此,光大银行基于该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基础,被全部驳回。
时隔近九年,光大银行转换策略,于2026年初重新提起诉讼,将案由从“合同纠纷”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并将参与资金通道的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一并列为被告。
其核心主张是,各被告在业务操作中存在过错,未能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共同导致了其资金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银行此次选择在长春中院而非更高层级法院发起诉讼,为其后续可能的上诉预留了空间。
同时,根据锦龙股份公告,光大银行强调该笔投资的实际决策与风险承担方为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这一细节若被法院采信,或将对责任划分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责任如何界定,仍有待司法裁决。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文内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读者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