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股票分红扣税20%还是28%之《税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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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前置:只有少数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红筹股股息综合税负是28%(即28%=1-(1-20%)*(1-10%),其中20%为个人所得税,10%为企业所得税),比如经常被提到的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海洋石油等红筹股,其他红筹股、H股或非H股股息综合税负一般为20%个人所得税。

港交所H股是指在中国(内地)注册、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目前大约有333家,既有国企,也有民企,比如中国电信HK、中国神华HK、六大国有银行HK等国企,比亚迪股份中国平安HK、万科企业等民企。

港交所红筹股指在非中国(内地)注册、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一般说的央国企,目前大约有171家,比如华润啤酒中国移动HK、中国海洋石油HK、中国联通HK、同仁堂国药等等。

港交所非H股可以简单理解为非中国(内地)注册、也非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一般说的民企,比如腾讯控股蒙牛乳业统一企业中国小米集团海底捞美团HK、阿里巴巴HK、中国飞鹤京东集团HK、新东方HK、百度HK等等。

上交所和深交所说的H股指在中国(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公司,非H股指非中国(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公司,包括港交所的红筹股和非H股。

正文:前几天跟@青松-投资 聊了港股通股票分红扣税的问题,当然我们仅就个人投资者而言,我随后翻看了下相关税法,今天给大家“权威”解读下。

主要涉及三个文件以及三部税法,里面套娃严重,不要被绕晕了:

文件一《关于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来是沪港、深港两个通知文件,但内容差不多,我就把它们整在一起算一个文件。我们平常说的港股通股东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税就直接来自于此: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都是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差别只在于,如果你买的是H股,那就由你所投资的公司代扣,如果买的是非H股,就由中国结算代扣。

那什么是H股,什么是非H股?先看下港交所的官方解释

H股就是在中国(内地)注册、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

网上很多人说H股就是国企股,百度百科也是这么说的,这不是很对。可能因为早先到港上市的都是国企,比如,青岛啤酒HK、白云山HK、深圳高速公路股份、中国石油股份中国电信HK、中国神华HK、六大国有银行HK等等,所以大家都默认H股就是国企股了。实际上,现在随着到港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307家港交所H股中已经出现不少民营企业的身影,比如比亚迪股份中国平安HK、万科企业赣锋锂业HK、农夫山泉等等,所以H股早已经不只是传统印象中的国企股了。

同时文里还对港交所红筹股作了解释:指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比如,华润啤酒中国移动HK、中国海洋石油HK、中国联通HK、同仁堂国药等171家。

红筹公司与H股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红筹公司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两者合计占港股股份总市值30.75%。

这里港交所并没有出现对非H股的解释和统计,但港股里确实区分了非H股这类股票,来区别于H股和红筹股,像腾讯控股蒙牛乳业统一企业中国小米集团海底捞美团HK、阿里巴巴HK、中国飞鹤京东集团HK、新东方HK、百度HK等等。

综上,港交所区分了H股、红筹股、非H股三类中资股票。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上交所和深交所发的通知里,明显把港交所区分的红筹股给漏了。不过,实际情况应该是这样:上交所和深交所这边只认了H股(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公司),于是非H股就是:非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公司,这就囊括了港交所进一步区分的红筹股(非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这在逻辑上也是说得通的。按实操来看,红筹股股息红利的20%个人所得税也确实是由中国结算代扣的,被归于通知里说的非H股。

所以,上交所和深交所通知里说的非H股跟港交所区分的非H股不是同一个概念,你可以理解为上、深交所说的非H股是个广义概念:非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公司,它包含了港交所区分的红筹股:非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以及港交所区分的狭义的非H股,我们可以理解为:非内地注册、在港上市的非由内地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

经由港股通买入港股H股、红筹股、非H股的个人投资者,在所投公司分红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讲到这里,大家应该比较清楚了。具体地,这个20%个人所得税来源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那为什么会出现有些港股股息红利扣税是28%呢?

首先,我们先看下28%这个数是怎么来的。其实就是上述的20%税负外加一个10%的税负,这样综合税负就是1-1*(1-10%)*(1-20%)=1-0.72=28%。

所以问题变成了:这个外加的10%税负是什么税?其实它是一项企业所得税。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很奇怪,我作为个人投资者,怎么就牵扯到这么一个企业所得税呢?听我慢慢跟你说,这里主要涉及另外两个文件和另两部税法: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的第一条: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个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原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就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

接着来到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结合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这里重点来了:是否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而不是企业业务所在地来确定,甚至不是企业注册所在地来确定。很多人可能会混淆这一点。实际上企业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的确认原则,与企业是否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原则其实是一致的,应该说是前者实操的法律依据,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是中国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就是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内企业就是税法上的中国居民企业。这样就比较清楚了。

同时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以,就有了开头通知文件的第一条: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减)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反过来说就是: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所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应当统一(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很多人误以为所有非居民企业分得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都要缴纳10%或20%企业所得税,其实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免税的,因为这里个人投资者不直接涉及,就简单说下,就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连续持有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的不免税)。所以,很多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非H股公司在获得中国居民企业的附属公司的分红时,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后半部分的免税收入个人投资者不直接涉及就不多说了,就看下前半部分的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其实说的很清楚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分得该企业属于来源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如何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前面已经详述过,这里就不赘述了。

综上,一句话就是:投资者分得所投资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这里并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如果这里的投资者是企业投资者,而这个企业投资者又恰恰是非居民企业投资者话,那么就有了: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分得所投资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前面提到的相关税法,我们知道这个企业所得税就是减按10%税率来缴纳的,并由股息、红利支付人代扣。

所以到这里我们得到了两条非常、非常重要的纳税规则,我把它们稍作整理放一起:

第一条: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所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应当(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所投资企业代扣。

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分得所投资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时,应当(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所投资企业代扣。

现在来回答我们个人投资者为什么会跟这个10%的企业所得税扯上关系。很多人可能已经比较清楚了,因为我们内地个人投资者大多是经由港股通买入港股的,然后你在所投资的港股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没有你的名字,而是以统一代持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身份登记在你所投资的港股公司的股东名册上。问题就出现在这里,这家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里属于非居民企业,而且是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那种,也就是不能免税的那种

根据上述总结的两条纳税规则,作为非居民企业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在分得中国居民企业境外H股的股息或者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时,应当(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表面上看,经由港股通投资H股的投资者也要承担这额外的10%企业所得税,但实操上的区别,又导致经由港股通投资H股的投资者被免去了这10%的企业所得税。因为中国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在所得税结算时,中国结算直接向H股公司提供了内地个人投资者的股东名册,因此直接穿透了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这样经由港股通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在分得H股的股息时,就只需缴纳文件一提到的20%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文件二提到的10%企业所得税。文件一第三条说明了H股公司代扣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过程:

而对于非H股,就没有这样的待遇,中国结算并不向非H公司(包括红筹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它们只能获得香港结算提供的投资者名册,这也是后面提到的有些注册地在香港的红筹股为何无法免除10%企业所得税的一个原因。

但是要注意:H股公司的派息公告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一栏中很多仍会特别说明作为非企业居民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需要扣缴10%企业所得税,有些就没有特别说明,但据我了解,实操中,不管有无特别说明,都不扣这个10%的企业所得税,比如有特别说明的中国神华HK,无特别说明的农业银行HK、建设银行HK,都不扣这10%企业所得税,当然保守起见大家最好以实际收到股息为准,如果你收到的H股股息扣税是28%烦请@我一下,以下是工商银行、中国神华、建设银行H股公司的派息公告中涉及股息代扣所得税一栏的相关信息:

所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H股(内资注册、在港上市的公司),所投公司分红时,并无需缴纳10%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股息的综合税负为20%。网上说的H股公司股息的综合税负是20%是对的。

但对于港交所区分的非H股和红筹股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这要看你所投资的非H股或红筹股是否被界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如果被界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那么根据总结的纳税规则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分得所投资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时,应当(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作为非居民企业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就应当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跟H股的情况不同,这在程序上也是没办法避免的。如前所述,因为你所投资的非H股或红筹股在结算股息的企业所得税时,在程序上,只能获得港交所香港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而无法获得中国结算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所以内地个人投资者只能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身份出现在股东名册上,最终承担10%的企业所得税。扣完10%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先打给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然后转给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根据内地个人投资者的股东名册,代扣20%个人所得税后进行派发,综合税负就是28%。下面是红筹股中国联通HK的派息公告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一栏的信息:

并不是所有的非H股或红筹股都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实际上是少数,只有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在中国境内的非H股或红筹股才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同时要注意第三条: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但是有一个要注意只要注册地是在像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的地区,无论是非H股还是红筹股,无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总部,无论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这一项都不适用。比如非H股中国飞鹤,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既在中国境内设有总部,收入又基本来源于中国境内,也不适用。

基本所有的非H股公司的注册地都是在像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因此它们都不适用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事项,所以综合税负是20%。

对于少部分注册地不在“避税天堂”的非H股,一般也不适用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事项,综合税负也是20%。就不分门别类展开讨论了,举两个例子,比如日清食品,注册地在香港,总部设在香港,大部分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有像比亚迪电子,注册地在香港,总部设在中国内地,所有收入都来自中国境外,都不适用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事项,股息综合税负为20%。

但其中有一类非H股,即注册地在非“避税天堂”的,在中国内地有总部,然后又有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的,甚至几乎全部所得来自中国境内的,我认为应该是适用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事项的,特别是后者,综合税负应为28%。这类非H股暂时没找到,有知道的可以@我一下

红筹股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一言难尽。

一种情况是,如前面所言,红筹股公司的注册地是在“避税天堂”的,比如中粮家佳康、中芯国际HK、中国建筑国际、联想集团、东方海外国际等等,尽管在中国境内有总部(中芯国际),或者尽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芯国际、中国建筑国际、联想集团),甚至完全来自中国境内(中粮家佳康),一律不适用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事项,所以综合税负为20%;

另一种情况是,红筹股公司的注册地在香港等非“避税天堂”地区或国家,在中国境内无总部的,尽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甚至全部所得来自中国境内,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也就不适用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事项,比如华润啤酒、中国海外发展、中国中药、兖(yan)煤澳大利亚等等。之所以说是“一般”,因为有例外。中国联通HK就是一个例外。中国联通HK注册地在香港,总部也只设在香港,全部所得来自中国境内,就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向非居民企业派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告里并没说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企业居民)。因此,通过港股通投资中国联通HK的内地投资者,股息的综合税负将是28%。这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运用所以对这类红筹股公司股息的税负大家最好还是以公告为准,有些还涉及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比如中国黄金国际,它的非加拿大居民股东的股息要扣25%所得税。不过一般是不适用股息所涉及代扣所得税事项,所以综合税负一般为20%。

当然,上述情况,如果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即注册地在中国境外、总部在中国境外、全部所得在中国境外的“三外”红筹股,那股息综合税负更应该是20%了。这类红筹股非常少,比如香港中旅等。

还有一种情况,红筹股公司的注册地在香港等非“避税天堂”地区或国家,但在中国有总部的,往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种情况也是大家经常会提到的,依据文件三就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通过港股通投资这类红筹股的内地投资者,分得的股息都会被扣10%企业所得税,比如中国移动HK、中国海洋石油等,为数也不多,股息综合税负是28%。所以网上说红筹股公司的股息综合税负是28%是个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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