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1调查措施原定于10月14日起施行
2025年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美国对中国造船301调查措施和拟议措施通知》,其中包括5项附件,附件一“对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征收的服务费”和附件二“对中国建造船舶的船舶经营人征收的服务费”项下措施已确定,而附件三“对外国建造汽车运输船的船舶经营人征收的服务费”、附件四“特定海上运输服务的限制”和附件五“对中国船岸吊机和货物处理设备征收的费用”项下措施至今尚未最终确定。
按通知规定,附件一和附件二项下措施将于10月14日起施行,已迫在眼前,尤应重视。
(一)附件一:对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征收的服务费
对于经营美国航线的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当其经营的船舶自10月14日起抵达美国港口时,则应按附件一征收服务费如下表:
(二)附件二:对中国建造船舶的船舶经营人征收的服务费
对于经营美国航线的其他国家船舶经营人(如丹麦、法国、以色列等),当其经营的中国建造船舶自10月14日起抵达美国港口时,则应按附件二征收服务费。
附件二规定了两种计费方式,第一种按抵达美国港口的船舶净吨计费,第二种按船舶在美国港口或美国关境内卸下集装箱数量(以下简称“卸箱量”)计费,二者以高者为准。另外限定每艘船舶每年收费不超过5次。
1、第一种计费方式:按净吨计费
2、第二种计费方式:按美国港口卸箱量计费
二、我国商务部和中远海运集运对301调查措施的态度
我国商务部和中远海运集运对301调查措施持不同态度,这是由双方法律地位决定的,一方是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是中国的全球航运经营者,因此各自态度均属正当。
(一)中远海运集运对301调查措施的态度
9月16日,中远海运集运发布《关于USTR 301调查的告客户书》,表明“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2025年4月17日发布的公告,自2025年10月14日起,美国将开始对中国船东和运营商,以及使用中国建造船舶的运营商提供的海运服务征收港口服务费”。
该告客户书强调“中远海运集运长期深耕美国市场,严格遵循所有美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始终是促进美国进出口贸易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我司将秉持韧性与决心,以卓越服务为承诺,以传递价值为理念,稳健经营美国班轮运输业务”。
(二)我国商务部对301调查措施的态度
对于301调查措施,我国商务部表示,“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美方措施充分暴露出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政策本质,是典型的非市场做法,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色彩,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严重扰乱全球产供链稳定,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严重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事实和多边经贸规则,遵守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停止‘甩锅推责’,尽早纠正错误做法。中方将密切关注美方有关动向,并将坚决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301调查措施的尽可能规避及不可避免的实质损害
(一)附件一的规避及其给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造成的实质损害
结合附件一适用条件,总体上看,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经营美国航线的,可通过下列措施规避附件一施加的服务费:
1、安排船舶在美国周边国家港口卸货,如加拿大、墨西哥等,然后通过铁路、公路或航空等将货物运至美国,但这种方式将会显著降低运输效率并提高运输成本;
2、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安排其他国家船舶经营人实际履行最后一程运输,将货物运至美国卸货,但这种方式也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
由此来看,附件一施加的服务费不论如何都会给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造成一定的不便和财务损失,要么支付服务费,要么增加运输成本或经营成本,给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造成实质损害。
(二)附件二的规避及其给中国造船造成的实质损害
附件二豁免了部分中国建造船舶,其项下服务费不适用于下列中国建造船舶:
1、加入《美国志愿联运海运协议》、《美国海事安全计划》、《美国油轮安全计划》或《美国电缆安全计划》的美国所有或美国旗船舶;
2、空载或压载进港船舶;
3、船舶运载能力等于或低于:4,000标箱,55,000载重吨,或者80,000散货载重吨;
4、从外国港口或地点航行低于2,000海里进入美国大陆港口的船舶;
5、美国所有的船舶,其中拥有船舶的美国实体由美国人控制,或者至少75%的受益权由美国人享有;
6、为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而专门建造的船舶;以及
7、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表格1300或其电子版载明的“湖船”。
据此,外国船舶经营人可调整船型或船舶挂靠方案,以避免支付此项服务费。如客观上无法避免的,则要么支付服务费,要么采购中国以外国家建造的船舶,给中国造船造成实质损害。
四、我国《海运条例》适用于301调查措施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适用于301调查措施的相关规定为其第四项修改: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我国《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于301调查措施
(一)我国《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如何适用于301调查措施?
1980年,我国与美国签署了《海运协定》(下称《中美海运协定》),其中第二条规定:
一、双方同意,为了运输客货,当任何一方的船舶进、出另一方的港口、停泊地点和水域时,另一方在船舶服务、港口作业方面,在简化和加快办理行政、海关和一切所需的手续方面,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为这种船舶提供优惠待遇。……
二、每一方保证,对另一方船舶所征收的吨税应与对任何其他国家的船舶在相等情况下所征收的吨税同样优惠。
调查措施中附件一将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区别对待,附件二将外国船舶经营人的中国建造船舶与其他国家建造船舶区别对待,违反了《中美海运协定》第二条,损害了中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及中国造船的实质利益。
按我国《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之规定,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美国政府终止其301调查措施,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
(2)要求美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中止或者终止履行《中美海运协定》为我国政府设定的相关义务。
(二)我国《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如何适用于301调查措施?
按我国《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按301调查措施附件一,美国对我国海上运输经营者征收额外服务费,属于歧视性的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另按附件二,美国对其他国家船舶经营人经营的我国海上运输船舶征收服务费,也属于歧视性的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
对此我国有权按《海运条例》采取下列措施:
1、依据《中美海运协定》及其他相关条约、协定寻求救济。
考虑到美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中国航线的情况以及美国建造船舶前来中国港口运输货物的情况非常少,因此,除非美国政府能够终止301调查措施,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否则我国通过对等措施无法获得充分有效救济。
2、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有权跟进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
(1)向靠泊中国港口的美国船舶收取特别费用;
(2)禁止或者限制美国船舶进出中国港口;
(3)禁止或者限制美国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三)301调查措施给我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以及中国造船厂造成的损失评估和证明
如美国政府拒不终止301调查措施,也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作为采取适当反制措施的必要考虑因素之一,对301调查措施给我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以及中国造船厂造船的损失进行评估和证明是必要的。从广义上看,这种损失需考虑下列方面:
1、我国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在特定时间内向美国政府支付的额外服务费;
2、我国造船厂在特定时间内损失的造船订单金额;
3、我国损失造船订单金额的流向国造船厂;如有多国/多家造船厂,各自获取的订单金额。
(四)反制措施的实施机制
在确定采取反制措施后,需统筹安排相应实施机制,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采取协同行动,保证反制措施落地。
(五)反制措施实施引起的中美及全球航运和造船秩序重构
我国采取反制措施的缘由在于美国政府对现行全球航运和造船秩序的破坏,然而反制措施的采取并不会使全球航运和造船秩序完全回复到之前的状态,只能在被破坏的秩序基础上对全球航运和造船秩序重构,我们应事先对这种重构后的秩序形成理论上的直观和验证,将一种更合理的秩序重构作为审视反制措施的一种未来维度。
原作者:任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