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伊泰B股成功改组ST新潮实业的董事会,至此伊泰B股的A股上市之路正式开启。吸收合并上市,显然变成B股转A股的最理想的选择。
那么,由谁作为主体吸收合并,才能最大限度实现伊泰B股的实际控制人的利益最大化?鉴于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伊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最终的企业法人,所以,将其作为吸收合并方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利益主要体现在现金分红的收取和将来股权变现的便捷上)。
另外,吸收合并方的人选还有两种方案一是由伊泰股份直接吸收合并,二是由伊泰集团吸收合并。由伊泰集团吸收合并的好处是可以解决煤矿行业同业竞争,主要是红庆河煤矿的同业竞争。由伊泰股份直接吸收合并,操作上简便一些,因为是两个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手续会更容易。
如果你现在是伊泰B股的实际控制人——伊泰投资的个人股股东,你会选择由谁作为吸收合并方?
说明一下:伊泰B股就是伊泰股份,伊泰集团是伊泰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伊泰投资是伊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而伊泰投资的股东是若干自然人。
以上内容属于个人想法,只是推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