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咨询:公司与建材院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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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 北京  

证券日报网讯 2月2日,甘咨询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建材院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编辑 楚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