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SZ002650)$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申报截止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要求如下:
⏰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 法定时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2. 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
- 申报期限范围: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公告确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 与会议时间的关系:若法院设定的申报期限为3个月(最长),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需在申报截止后15日内召开,即最迟不超过破产受理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零15天。
🔁 3.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 无固定时限:第二次及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没有法定召开时间限制,其召集取决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 召集主体:由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首次会议由法院召集)。
💎 总结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在债权申报截止后15日内召开,且申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续会议则无固定时限,需根据破产程序进展由法定主体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