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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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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SZ002594)$ 比亚迪最近频频向美国zf发难,2026/1/26号又发起一起诉讼,看起来不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代为大家获取公道的意思。

1月26日,比亚迪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特朗普政府提起诉讼,指控其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多国进口商品加征高额关税,已给比亚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次诉讼是比亚迪2026年在美首案,起诉时机经过精准策略考量,核心诉求为确认关税命令非法,并追回已支付的关税及利息。



比亚迪美国四家关联公司(覆盖能源存储、商用车制造、电池供应、整车销售等核心业务)作为原告,起诉负责关税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美国联邦政府相关机构。此次重点挑战特朗普政府多项加征关税行政令,核心涉及对华、墨西哥、巴西、印度等国商品的高额关税,其中对华商品累计关税高达145%,同时涵盖针对巴西(40%)、印度(25%)等国的关税措施。

比亚迪从涉案国家进口的核心产品包括电池、电动汽车零部件、储能系统等汽车及新能源产业链关键品类。自2025年2月关税生效以来,比亚迪已为上述进口产品支付巨额关税,且需持续承担该成本,直接冲击其美国市场的供应链成本与业务运营效率,与特斯拉、福特等一同面临美国对华关税政策的行业性压力。

起诉时机的核心考量

1. 借力先例降低风险:此前已有进口商起诉(V.O.S. Selections案),法院已判定类似关税命令违法,比亚迪后续介入可依托有利判决降低诉讼成本与风险;

2. 把握司法判决窗口期:起诉恰逢美国最高法院相关案件口头辩论结束、判决未出之际,可借助终审判决的先例约束力,快速推进自身诉求落地;

3. 规避权益失效风险:部分进口产品即将完成海关清关终结流程,若逾期未起诉,将永久丧失追回已缴税款的权利;同时,针对巴西、印度的新增关税未被前案覆盖,需单独起诉制止其持续生效。

本文编辑自超律志涉外法律


(谈思汽车讯)2025年10月15日,比亚迪BYD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正式递交302页上诉状,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此前维持美国商务部“比亚迪通过在柬埔寨组装中国产组件构成规避行为”的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源自美国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的长期“双反”措施及其后续反规避调查,案件历时数年,已成为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中美贸易法律争议之一。

比亚迪由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华盛顿办公室代理,其上诉理由详尽,对未来中国企业在美应诉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而马蒂亚斯·米德莱希(Mathias Miedreich)将继续负责电驱传动技术事业部的总体管理。

上诉状指出,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中存在多项重大法律与程序错误。

首先,商务部在评估柬埔寨组装环节是否构成“轻微或微不足道”时,非法忽略了代工厂(toll processors)的经营数据和投资活动,而仅考察香港贸易主体BYD HK自身的有限行为。比亚迪认为,CIT虽确认商务部在此问题上存在违法,但错误地以“无害错误”为由拒绝发回重审,从而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审查标准。

其次,商务部错误解释并适用了《美国关税法》第1677j条(b)(1)(C)项中“轻微或微不足道”的标准,将第三国加工的门槛提高至远超立法原意的程度。

第三,商务部对法定因素的权衡缺乏实质证据支持,过度强调研发投入,忽视柬埔寨加工环节的价值增值和投资规模。

最后,商务部在市场经济国家案件中采用“替代价值”(surrogate values)评估中国输入品价格,违反法定授权并人为夸大中国部件的成本,导致结论失真。

比亚迪请求上诉法院撤销CIT判决,指令商务部重新评估其肯定性规避认定,并在重审时纳入代工厂数据、正确解释“轻微或微不足道”标准、合理平衡各项法定因素,并使用实际采购价格评估中国输入品的价值。

上诉状还援引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Chevron判例(Loper Bright案)的裁决,强调联邦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解释不再应给予广泛尊重,主张法院应独立审查商务部是否越权解释法律条文。

根据公开资料,美国针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的“双反”调查始于2011年,2012年发布反倾销税率18.32%至249.96%、反补贴税率14.78%至15.97%的最终裁定。

2022年,美国企业Auxin Solar请求商务部调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进口的光伏产品是否规避中国“双反”税令;2023年8月商务部裁定比亚迪等企业存在规避行为。比亚迪随后于同年11月向CIT提起诉讼,但CIT于2025年5月16日维持商务部的原裁决。

此次上诉,标志着该案进入美国司法体系的第二轮审理程序,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制造与出口模式的合规边界。

比亚迪在上诉中不仅挑战商务部的具体裁量,更意在触及美国反规避机制的法律逻辑。若上诉获支持,可能促使美国行政机构在未来案件中对第三国组装的“实质性加工”作出更严格、透明的界定,也将成为美国司法对贸易保护政策进行法律约束的关键判例。

比亚迪此案具有鲜明的战略与法理双重意义。一方面,它反映中国企业在面对贸易壁垒时的法律成熟度与程序自觉,体现出“从被动应诉到主动维权”的转变。

另一方面,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规避”的边界与“轻微加工”的标准——这是全球贸易体系中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纳比亚迪的主张,将对美国商务部在未来规避调查中的自由裁量权形成约束,促使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上回归法定框架。

对其他在东南亚设厂的中国制造企业而言,该案无疑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应诉样本:企业需在投资、生产及账簿管理中留存充分证据,以证明境外加工的实质性与独立性,从而降低被认定为“规避”的风险。这不仅是一场企业个案的法律战,更是一次关乎国际规则解释权的制度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