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银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董事许安受贿、贪污、洗钱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安在2005年至2023年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原安顺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原安顺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贵州银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8亿余元(其中部分系未遂)。
此外,2021年3月,许安利用担任贵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以公款抵扣其个人借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835万余元。2022年3月至7月,为掩饰、隐瞒其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许安又安排他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将其收受的203万余元贿赂款用于支付个人购房、中介及装修等费用。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安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洗钱罪。其中,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终,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鉴于许安所犯受贿罪中存在部分未遂情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能积极退赃,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该案此前已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权利,并有社会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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