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第一条,足够推翻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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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第一条,足够推翻一审判决?$安道麦A(SZ000553)$ $上证指数(SH000001)$ $深证成指(SZ399001)$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为中国化工集团三项承诺之后的“承诺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等内容,系沙隆达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中国化工集团所作承诺事项的分析,并非中国化工集团的承诺内容,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是错误认定。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所制定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简称指引)。主要事实依据:指引专门监管对象是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文本内容没有赋予上市公司对承诺内容及履约能力做分析,评估等主动义务,仅承担信息披露通道。而对承诺事项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第一条,承诺事项必须由多个方面要件内容组成,第二条,承诺人要对承诺的可实现性作分析论证和提供风险补救措施,相关内容要通过履约能力分析和履约风险及对策来进行披露,第三条,强调承诺内容要符合第一,二条的规定。因此,在指引框架下的履约能力分析与履约风险及对策和承诺具体内容等其他要件内容并列属于承诺事项的法定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多层次承诺义务的复合体。在《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和《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中的履约能力分析是中国化工承诺可实现性的保证措施,属于公开声明和承诺范畴,具有独立的承诺义务信息系投资者信赖的决策依据,必须由承诺人作出而非上市公司,尤其是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相关承诺切实可行符合指引要求。

另外,为确保对指引法规的正确解读,上诉人同步向二审法院申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指引法规进行咨询解释,并作为本案的证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