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但整改及时,富阳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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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00352)
   

转自:中国环境网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以下简称富阳分局)日前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某塑料配件生产企业因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被查,却因“及时响应整改”获得从轻处罚。

今年1月,富阳分局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正在作业的2号、3号、4号注塑机对应的废气收集管脱落,注塑废气未能全部进入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同时,车间西侧门敞开,导致未经处理的VOCs直接外泄。

“VOCs无组织排放如同‘看不见的污染’,仅靠肉眼难以察觉。”现场执法人员指出:“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危害极大,不仅污染空气,还可能影响周边居民健康。这种隐蔽性排放行为,必须通过现场核查与技术手段结合,才能精准锁定证据。” 此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利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设备,快速确定污染点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月9日,富阳分局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后公司向富阳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报告》,执法人员在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机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注塑机废气收集管均已接好,车间西侧门关闭。该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富阳分局经集体审查,对该公司进行从轻处罚,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41600元的处罚决定。

“这起案件是生动的普法教材,企业必须清晰认识到,环保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富阳分局相关负责人称,虽然该企业积极整改,但违法行为既定,法律责任不可免除,不过鉴于其整改态度和实际情况,最后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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