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原债权方主债务人名称担保人名称抵(质)押物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含罚息、复息)账面本息合计备 注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张宏、谢淑琴1、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大川花园105、109号商服用房,共4301.04平方米;(第一顺位);2、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盘溪七支路31号附2号-48号的商服用房,共2468.51平方米;(第一顺位);3、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华蓥市禄市镇分水岭村的厂房及土地,土地面积52991.218平方米;(第一顺位);4、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提供其与李兰萍签订的全国经销商代理合同书项下全部预期销售收入做质押担保。(第一顺位);5、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分水岭村64883.39平方米工业厂房及181964.24平方米土地;(第二顺位)69852247.49639232.49632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张宏、谢淑琴、李建荣1、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大川花园105、109号商服用房,共4301.04平方米;(第二顺位);2、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盘溪七支路31号附2号-48号的商服用房,共2468.51平方米;(第二顺位);3、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华蓥市禄市镇分水岭村的厂房及土地,土地面积52991.218平方米;(第二顺位);4、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分水岭村64883.39平方米工业厂房及181964.24平方米土地;(第一顺位)69792505.0813379484.081337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宏、谢淑琴、李建荣、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0、12、176、184、186号商服用房共38308.69平方米。2、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大川马家岩建材市场的全部租金收入作质押担保;3、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99%的股权作质押担保;4、李建荣提供其持有的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作质押担保;5、重庆大川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大川建材市场对应装修物业的租赁收入及大川马家岩建材市场的全部租金收入作质押担保。25471.849999854.01736335325.86735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宏、谢淑琴 \3834.919185350.64748874185.5666745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科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江燕、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刘开全、王文芳、重庆科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刘红梅提供其名下位于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一路602号3幢5-2住宅100.05平方米;2、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沙坪坝青木关镇青东路31号附38号的商业162.77平方米;3、江燕提供其名下位于沙坪坝青木关镇青东路31号附47号的商业28.87平方米;4、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工业厂房2104.02平方米;375.048163165.519548540.567711累计43645.8173415122.7620458768.57937
根据重庆普泽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01CQ2020002-2020002-5),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重庆普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普泽建材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重庆普泽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重庆普泽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重庆普泽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7日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至基准日(即2022年6月28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