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收警示函 因投顾业务留痕不全及违规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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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证券(01476)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曾用名: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金融街证券海伦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营业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投顾业务留痕记录不完整

公告指出,金融街证券海伦路营业部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的情形。这一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业务留痕管理,确保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等环节的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

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

此外,该营业部还存在从业人员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这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禁止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

上海证监局表示,金融街证券海伦路营业部的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金融街证券海伦路营业部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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