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评级实践案例,重点讨论差额补偿和流动性支持机制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情况。此类增信方式相较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措施在条款设计上更为复杂,且实际增信效果争议性亦较多,实践中对于差额补足义务人是否真正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流动性支持触发条件等协议条款应给予更多关注。

一、差额补偿
差额补足义务系当融资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向资金提供方偿付本金或预期收益时,由融资方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就差额部分向资金提供方承担补足义务。
差额补偿这种增信措施常见于城投公司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但保证担保却没有经常被使用。除《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在设置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项目收益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置差额补偿机制而不是保证担保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