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因收入确认违规收责令改正 任冬等3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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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SH600300)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3月3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收入确认不规范问题。公司因此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则因未能勤勉尽责,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入确认方法不当致三年财报数据失真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调查结果,维维股份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于部分粮油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适用上存在方法不恰当的问题。这一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监管部门指出,维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三位核心高管被追责

公告显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以及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此,江苏证监局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维维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任冬、赵惠卿、赵昌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人员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维维股份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方的权利,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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