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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广东明珠,证券代码:600382)近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盛实业”)就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监督申请。
据悉,该案源于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在“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中的债务纠纷。2022年3月,双方曾签署《抵债协议》,但因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及资产抵债义务,置地公司于2022年12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祺盛实业应向置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362480788亿元及相应利息。此后,祺盛实业先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及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支持。截至目前,置地公司已收到该案执行款144.456803万元。
公告显示,该案涉案金额包括借款本金433,624,807.88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91,538,479.86元(含逾期利息),以及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合计超5.25亿元。
广东明珠表示,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无法确定,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案件当事人 | 申请人: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等 |
| 涉案本金 | 433,624,807.88元 |
| 截至2022年11月28日利息 | 91,538,479.86元(含逾期利息) |
| 后续利息计算标准 | 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
| 已收到执行款 | 1,444,568.03元 |
| 案件当前阶段 | 执行阶段,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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