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收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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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SH600400)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4月2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联方应收账款两次逾期 构成资金占用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1.10亿元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该笔逾期应收账款已于2025年4月30日前全部收回。然而,2025年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应收账款再次发生逾期,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对红豆集团逾信用期应收账款余额为4509.43万元。

江苏证监局指出,红豆股份在2024年对红豆集团应收账款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2025年未对关联应收账款进行严格控制并及时催收,导致再次发生应收账款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违反监管规定 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江苏证监局认为,红豆股份、红豆集团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要求红豆股份和红豆集团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披露,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红豆股份和红豆集团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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