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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其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以及红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上述主体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等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不准确:控股股东质押未及时告知
公告显示,2024年11月12日,红豆集团在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办理了2笔股票质押业务。然而,红豆集团未能及时将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告知红豆股份,导致红豆股份在2025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中,相关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指出,红豆集团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红豆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50万元且未披露
此外,2025年5月,红豆集团通过预付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红豆股份1250万元资金。更为严重的是,红豆股份在其随后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并未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江苏证监局认为,红豆股份和红豆集团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董秘孟晓平未勤勉尽责
红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因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同样受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上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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