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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在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药药业”)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问题,因此对中审华及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张学兵、李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计执业存在两大问题
天津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中审华在津药药业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其一,对外购项目的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组对津药药业研发项目的控制测试程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缺陷。
其二,对公司外购项目管理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组对津药药业部分外购项目在2023、2024年无明显进展这一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识别公司外购项目管理存在的缺陷,反映出审计组对公司外购项目管理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违反多项准则与管理办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同时,中审华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张学兵、李媛作为津药药业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被采取警示函措施并要求整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及张学兵、李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要求,中审华及张学兵、李媛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此外,公告还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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