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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经查,八一钢铁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刘文壮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责。
三年累计超126亿元关联资金往来未披露
根据新疆证监局调查结果,八一钢铁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年度 | 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元) | 累计向八钢集团转账(元) |
|---|---|---|
| 2022年 | 3,675,121,967.86 | 3,642,040,000.00 |
| 2023年 | 2,809,680,000.00 | 2,770,870,000.00 |
| 2024年 | 2,514,395,569.24 | 2,534,817,067.03 |
上述三年间,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超过126亿元。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但八一钢铁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总经理刘文壮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新疆证监局指出,刘文壮作为八一钢铁现任董事、总经理,任职期间具体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了上述三年的年度报告。其对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尽管刘文壮在调查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新疆证监局经复核后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监管层持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此次处罚再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处罚决定书,刘文壮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新疆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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