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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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SH600587)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09月15日讯,有投资者向新华医疗(600587)提问,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华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华检医疗(HK:01931)4.437亿股,持股比27.29%。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6号令),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减持比例低于5%(即减持后持股≥22.29%),只需内部决策并报山东省国资委备案,无需审批。请问是否属实?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6号令)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三)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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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花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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