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叶茂、吴小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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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SH600738)
   

(来源:甘肃证监局)

来源:甘肃证监局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茂、吴小波: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人员在你公司OA系统中开设账号,存在超越权限参与审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形,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不足,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叶茂,现任董事长吴小波,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叶茂、吴小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完善公司治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124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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