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2月4日,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丽尚国潮)公告称,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叶茂、现任董事长吴小波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独立性存在不足,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事件起因:控股股东人员越权参与经营管理
甘肃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丽尚国潮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丽水经开实业”)的部分人员在公司OA系统中开设账号,并存在超越权限参与审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形。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丽尚国潮的独立性不足,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应保持独立性、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经营决策的规定。
责任认定:两任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指出,时任董事长叶茂、现任董事长吴小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市公司独立性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丽尚国潮此次因控股股东人员越权参与经营管理导致独立性受损,反映出公司治理层面存在明显漏洞。
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丽尚国潮及叶茂、吴小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需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后续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提到,若对上述监管措施不服,丽尚国潮及叶茂、吴小波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措施不停止执行。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独立性是治理的基石,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层对维护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的重视。丽尚国潮需尽快落实整改,完善内控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以恢复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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