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败诉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其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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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SH600748)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3月1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74民初164号,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为上海金融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2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败诉,需赔偿原告董雪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合计36,880.12元,其他被告唐钧、徐晓冰、曾明、汪良俊、袁纪行、郭伟民分别在不同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董雪梅诉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系A股上市公司,2023年1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4年4月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董雪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9日)至揭露日(2022年1月12日)期间买入上实发展股票并产生损失,故要求上实发展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二、原被告主张

原告董雪梅请求判令上实发展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9,840元、佣金损失14.95元、印花税损失49.84元,合计49,904.79元,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实发展认可示范判决对共同事实及共通争点的认定,同意按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赔偿。其他被告曾明、徐晓冰、唐钧、袁纪行、汪良俊、郭伟民均辩称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行政处罚不必然导致民事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22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22年3月1日,基准价为3.95元。

2. 上实发展子公司上海某丁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曹某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导致上实发展年报虚假记载,曹某已被刑事判决。

3. 上实发展派驻至某丁的财务总监曾多次向相关高管发送邮件提示某丁财务异常,但相关高管未予应有关注。

4. 经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核定,董雪梅投资差额损失为36,832.24元,佣金损失11.05元,印花税损失36.83元,合计36,880.12元。

四、法院观点

1. 损失核定方面,法院认为应按《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复权复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的核定结果可作为依据。

2. 责任认定方面,各被告对虚假陈述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曾明作为董事长未关注异常提示,唐钧作为总裁兼董事未独立判断某丁风险,徐晓冰作为总裁收到异常提示未核实,袁纪行作为财务总监未关注异常,汪良俊作为分管某丁的副总裁未关注异常,郭伟民作为某丁董事收到异常提示未核实。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上实发展向董雪梅支付赔偿款36,880.12元;曾明在5%范围内、唐钧在3%范围内、徐晓冰在1%范围内、袁纪行在4%范围内、汪良俊在2%范围内、郭伟民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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