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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陈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行为涉及三方面
经查,陈炯在财通证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在微信群中提供、传播误导客户的信息;二是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交易的风险;三是存在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依据多项法规
江苏证监局指出,陈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行业多项核心合规要求。其中,《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风险,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且严禁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管部门作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决定书,陈炯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发布,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稳定。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强化员工行为监管,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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