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审计机构容诚所收警示函:两宗违规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涉及2595万元转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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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SH603230)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1月17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容诚所”)因在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内蒙新华”)的审计执业中存在两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指出,容诚所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置换存瑕疵:43.5万元不可置换款项未识别

公告显示,容诚所的首项违规涉及内蒙新华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在内蒙新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过程中,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纳入置换范围。但根据规定,前述两笔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

作为审计机构,容诚所在为该事项出具鉴证报告时,未能发现上述问题,导致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准确。内蒙古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

募投项目转固少计2595万元 年报审计未发现

另一项违规与内蒙新华募投项目转固相关。据监管文件,内蒙新华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存在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的情况。

容诚所作为内蒙新华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上述少转支出问题,导致相关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计机构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警示函+诚信档案 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内蒙古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容诚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容诚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并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容诚所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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