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因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转固问题收证监局责令改正 涉及违规金额合计26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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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SH603230)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230,证券简称:内蒙新华)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募投项目转固核算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决定书》,内蒙新华存在两方面违规行为。一是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在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内蒙新华表示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违规行为类型 具体事项描述 涉及金额(万元) 违反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置换违规 用募集资金置换非可置换自筹资金(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及技术咨询合同尾款38.5万元) 43.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募投项目转固核算违规 “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转固时少转后续支出 2595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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