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业绩承诺方未履行补偿义务 收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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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SH603665)
   

7月2日,浙江康隆达(603665)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665.SH)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董爱华、李锦萍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3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2022年9月,公司与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管理”)、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源锂”)、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锂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康隆达以人民币21200万元分别向天成管理、亿源锂收购其所持有的天成锂业11.31%、6.36%的股权。天成管理、亿源锂承诺天成锂业在2022年、2023年、2024年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0万元、20000万元、21000万元。若天成锂业在2022-2024年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天成管理、亿源锂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予以补偿。天成锂业、董爱华、李锦萍对天成管理及亿源锂的前述业绩补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成锂业2022-2024年实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康隆达已于2025年4月26日发出业绩补偿通知,并于2025年6月6日进行催告。截至目前,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天成管理、亿源锂作为业绩承诺方,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上述责任方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同花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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