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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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U(SH688256)
   

当事人: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R620J

法定代表人:殷筛网

股东:陈宜芳、彭卫娟、高慧娟、殷筛网、宋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南路312号1幢4楼190室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4495件,其中,2022年9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586件,2023年6月通报的仍有1461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南昌分公司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每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南昌分公司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此外,当事人南昌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未取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其电子公章,并利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冒用申请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4件,又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擅自将其中3件专利进行转让,给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失。

另查明,当事人现任股东陈某等3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许某等2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377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1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希望减轻处罚,主要听证意见为:1.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8月4日已对当事人同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事实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处罚,不应当再基于同一事实受到“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2. 当事人南昌分公司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当事人已对南昌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履行补充管理责任,当事人已经启动自查整改工作,正在解除挂证专利代理师的挂靠关系,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作出的是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并非罚款,且处罚针对的违法事实也不完全相同。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自查整改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关于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4.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5.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6. 赣州某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

7.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8.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9. 听证笔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南昌分公司负责人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并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后又擅自转让专利,给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失;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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