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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张股,证券代码:000430)11月26日发布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司与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株洲中车公司”)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合计超2000万元及相关罚息,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时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显示,该纠纷源于双方此前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公司曾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关于诉讼及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此次法院判决内容显示,*ST张股观光电车分公司需向株洲中车公司支付多项款项,具体明细如下:
| 支付项目 | 金额(万元) |
|---|---|
| 工程款 | 542.10 |
| 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 59.23 |
| 节约投资奖励 | 506.74 |
| 质量保证金 | 248.40 |
| 质量保证金逾期付款违约金 | 5.45 |
此外,判决明确株洲中车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542.10万元及质量保证金248.40万元,有权就案涉观光电车系统工程主体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法院驳回了株洲中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判决书指出,上述给付义务由ST张股观光电车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ST张股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判决特别强调株洲中车公司只能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案件费用方面,本次诉讼受理费14.70万元、保全费0.50万元合计15.20万元,由株洲中车公司负担4.40万元,*ST张股观光电车分公司负担10.80万元。
*ST张股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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