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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在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因存在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法律意见书不规范等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核查验证程序存在多处不规范
公告显示,锦天城律所在亚联机械IPO项目的核查验证环节存在多项程序瑕疵。具体包括:对部分查验事项采用面谈方式时,律师未在面谈笔录上签名;采用实地调查方式查验的,律师未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律师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三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内容不完整
除核查程序问题外,锦天城律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也被指出存在不规范之处。该法律意见书部分章节对相关事项仅发表结论性意见,未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这一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锦天城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锦天城律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按照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决定书一个月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锦天城律所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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