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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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洲(SZ002122)
   

来源: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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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9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摘自上市公司ST汇洲(002122)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

武剑飞,男,1985年3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姜学谦,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副总经理、董事;

陈莹莹,女,1983年3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财务总监;

武宁,女,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洲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至2020 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990.19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415.84万元、1,777.05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洲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情况,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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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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