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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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SZ002266)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08月01日讯,有投资者向浙富控股(002266)提问, 贵司违规减持 是否已经被立案起诉?

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

来源:同花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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