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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82,证券简称:龙洲股份)近日公告,其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就与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湾公交”)的纯电动公交车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中汽宏远需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的质保义务,并赔偿滨海湾公交停运损失1260.853万元,另有担保公司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源于2019年9月的一项采购项目。公告显示,滨海湾公交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汽宏远采购了166辆配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后因车辆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异常衰减并导致大面积停运,滨海湾公交遂提起诉讼,要求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并赔偿停运损失暂合计1.2316亿元,同时要求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限额1260.85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1972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龙洲股份表示,中汽宏远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孙公司。根据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就该车辆质量纠纷计提索赔费用。公司将进一步督促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及停运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公告同时提示,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截至公告披露日,龙洲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5.02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04%,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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