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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15,证券简称:登云股份)于2026年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未及时披露合计3400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杨海坤、总经理张福如、财务总监王晔、董事会秘书胡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登云股份全资子公司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金矿”)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和7月18日,向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及400万元,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然而,上述担保事项未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9月2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对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指出,登云股份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及226号)中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董事长杨海坤、总经理张福如、财务总监王晔、董事会秘书胡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登云股份及上述四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自查自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登云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健全内部治理与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同时强调,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投资者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担保发生时间 | 借款主体 | 贷款银行 | 借款金额(万元) | 担保类型 | 披露时间 |
|---|---|---|---|---|---|
| 2025年4月27日 | 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 |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5年9月2日 |
| 2025年7月18日 | 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 |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5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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