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1月18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在减持股份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交易停止义务,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美医疗”)持股5%以上股东陈浩华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减持期间持股跌破10%未停手 触发违规
监管文书显示,陈浩华作为奥美医疗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5年7月21日至7月30日期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其持股比例从11.81%减少至9.92%。值得注意的是,在减持过程中,当持股比例降至10%这一关键节点时,陈浩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最终导致持股比例跌破10%。
违反收购管理办法 监管责令整改
湖北证监局指出,陈浩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陈浩华在持股从11.81%降至9.92%的过程中,未在触及10%(即较初始持股11.81%减少约1.81%,但10%属于“持股比例减少至5%整数倍”的关键节点)时停止交易,构成违规。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陈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违规减持后果明确 监管强调合规义务
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而言,减持过程中的“5%整数倍”持股变动(如从15%降至10%、从10%降至5%等)属于法定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节点,这是防止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违规减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陈浩华此次未在持股降至10%时停止交易,实质上规避了监管要求的“冷静期”义务。
湖北证监局同时明确了救济途径:陈浩华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份变动过程中的合规义务,市场人士指出,相关股东需严格遵守“持股变动5%”的信披及交易限制规定,避免因操作疏忽或侥幸心理导致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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