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审计机构及签字注会收警示函 众华所因多项程序执行不到位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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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SZ002996)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付声文、罗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处罚源于上述机构及人员在执行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博合金”)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审计程序存多处缺陷 违反多项审计准则

重庆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众华所在顺博合金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两方面主要问题。

在风险评估方面,审计底稿中未见众华所基于顺博合金2024年10-12月的经营情况及大额补税等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重要性水平进行重新评估与调整的记录。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的规定。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

  • 未对部分回函不符函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公司收入确认跨期;
  • 应收项目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公司少计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存货跌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公司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 未充分关注往来函证回函异常情况,对部分未回函证或回函不符函证未执行替代测试或差异调节程序。

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等多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违反信披管理办法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重庆证监局指出,众华所及付声文、罗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众华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根据公告,众华所及付声文、罗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发布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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