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八闽)
近日,兴源环境(300266.SZ)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兴源”)于近日收到诏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图片来源:兴源环境公告
据公告显示,2024年3月7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以下称诏安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漳州兴源进行检查,发现漳州兴源运营的城东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未按照相关要求连接至废水总排口的自动采样管,致使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024年5月25日,诏安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兴源共同委托专家对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33,223.5元。
法院认为,漳州兴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行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指使他人采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插入装有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