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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及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仁超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监管函指出,苏交科因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相关上市规则;王仁超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监管函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号)及苏交科于2026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作出上述监管措施的。
监管函明确,苏交科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而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仁超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监管函中要求苏交科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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