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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在香港告富晨公司赢了,对方要赔很多钱(约7100万人民币),但钱能不能拿到还不一定。
详细分解:
告谁?为什么告?
博汇股份(申请人)告富晨公司(被申请人)。
因为双方有合同纠纷,博汇认为富晨违反了合同约定。
博汇想要什么?
宣布富晨违约,并且自己有权终止合同。
要求富晨支付一大笔违约金(约336.5万美元)。
要求富晨赔偿其他损失(包括保函损失约427.5万美元)。
要求富晨退还多收的货款(约101.2万美元)。
要求富晨支付利息和相关法律费用。
富晨怎么回应?
富晨不认账,反过来告博汇。
要求博汇赔钱(约235.3万美元)。
要求博汇付利息。
还提出这个案子不该在香港仲裁(管辖权异议)。
最终结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
博汇大获全胜!
确认富晨确实违约了。
确认博汇有权终止合同。
富晨必须赔钱:
违约金:336.5万美元
多收的货款:101.2万美元
保函损失:427.5万美元
利息(按不同时间算,年利率4%或8%)
博汇打官司花的律师费、仲裁费等(约213万人民币+ 134万港币)
富晨的所有反诉和要求(包括管辖权异议)全部被驳回。
涉及金额有多大?
所有赔款加费用,折合人民币 约7100万元。
这笔钱相当于博汇股份去年年底公司净资产(总资产减总负债)的17.68%,是个非常大的数目。
对公司赚钱(利润)有影响吗?
现在还说不好!
虽然判决书下来了(终局裁决,不能上诉),但富晨还没给钱。
后续能不能顺利从富晨公司那里执行拿到这笔钱,存在不确定性。
所以公司现在无法判断这个官司的最终结果对今年或以后公司赚多少钱的具体影响。
还有其他官司吗?
公告说,除了这个案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需要披露或者还没打完的官司了。
总结关键点:
谁赢了? 博汇股份完胜。
对方要赔多少? 本金+利息+费用合计约7100万人民币(按公告日汇率算)。
钱到手了吗? 还没! 富晨还没给钱。
对公司业绩影响大吗? 金额很大(占净资产近18%),但能不能拿到钱不确定,所以现在没法说对利润的影响。
这是最终结果吗? 判决本身是最终结果(终局裁决),但钱能不能执行到位是下一步的问题。
投资者要注意: 这个官司结果是重大利好(赢了7100万),但存在执行风险(对方可能赖账或没钱),最终能收回多少还不确定。公司会继续跟进执行情况,有消息会再公告。
证券代码:300839证券简称:博汇股份公告编号:2025-121
债券代码:123156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公司在本次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71,087,122.30元人民币(暂计至裁决书日期)。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富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正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富晨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下述仲裁请求:(1)宣布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2)宣布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书面终止通知终止合同;(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3,365,761.275 美元;(4)进一步或替代性地,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待评估的损害赔偿;(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变更协议下损害赔偿金200,000美元;(6)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保函下损害赔偿金4,275,626.02美元;(7)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时多付的款项1,012,671.50美元;(8)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9)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产生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
(三)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并在本案中提出以下反请求:(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353,109.70美元(自合同约定违约金3,365,761.20美元中扣除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时多付的款项1,012,671.50 美元);(3)要求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2月10日(即被申请人书面终止合同通知作出之日)起 、按每年4%的利率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自裁决作出之日起按每年8%的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的利息;(4)申请人应承担被申请人因本案产生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此外,被申请人还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涉及保函相关事宜已在宁波法院进行处理,故不应在本案中重复审理。
二、重大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如下:
1、 宣告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4、6和9条;
2、 宣告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其2023年1月19日的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3、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
(1) 合同第21条约定的定额赔偿金3,365,761.27美元;
(2) 第一批货物多支付的款项1,012,671.50美元;
(3) 因保函产生的索赔金额4,275,626.02美元;
(4) 对上述(1)和(2)段所述款项,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
(5) 对上述(3)段所述款项,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
(6) 申请人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人民币2,131,774元及956,615.60港元;
(7) 申请人就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91,994 港元。
4、 所有其他请求、索赔和反请求均被驳回(也即,对于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及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均予以驳回)。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仲裁事项涉及金额71,087,122.3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68%。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未完结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裁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