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两注册会计师因天力锂能审计问题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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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SZ301152)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6年2月13日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翌明、尹露露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21号)。监管函指出,上述机构及人员在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5〕10-17号)执业中存在多项问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

监管函显示,上述问题主要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此前出具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翌明、尹露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3号)。具体违规行为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重要性基准选择不恰当。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基准选择不恰当,未结合公司情况对近三年重要性持续升高保持合理关注并做出审慎的职业判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相关规定。

二是资产减值测试复核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执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复核程序时,未核实关键参数的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相关规定。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电商平台银行账户余额执行函证程序,且替代测试底稿记录和关键审计证据缺失;未对个别应收账款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底稿记录不完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

四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依据无客户签字或盖章,未关注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收入细节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

五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对委托加工物资获取的存货异地存放证明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执行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出入库截止测试程序时,未关注选取样本的合理性、完整性;成本及存货底稿部分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

六是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执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时,获取的母公司研发项目原始验收报告与阶段性报告均未签字盖章,未关注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梁翌明、尹露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并保证向交易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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