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缠理: 城投控股二股东弘毅自2019年上半年第一次发减持公告开始,已经无数次公告减持而不减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地构成了虚假减持,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开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在2020-2021年间,曾经详细分析了弘毅构成虚假减持的法律依据,并两次投诉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也两次打电话给我,表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表明弘毅的减持是违规的。我说,弘毅公告按市场价格减持,但不减持,而且频繁反复实施这一恶劣行为。如果弘毅认为价格低,不愿意减持,那么,说明其想要减持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而是一个具体的价格。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弘毅就应该将这个价格公布出来。但它既不公布减持价格,也不减持,那么,就必然是违法行为。换言之,它或者没有履行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属于虚假减持,两者必居其一。上海交易所同志被我驳得无话可说,只能用“这只是你的理解”来搪塞。他用这话应付别人可以,碰到我,我就是研究这句话的,我马上回他,“法律就是理解,你的理解也好,我的理解也好,证监会理解也好,关键是正确的理解,你告诉我,什么是正确的理解?”这位同志终于理屈词穷。我想着他也不过是办事人员,奉旨敷衍,跟他说有什么用呢?所以,就说,“知道为难你也没用,但你回头跟领导把意思带过去总可以吧?”投诉没有用之后,我也考虑过通过诉讼路径,将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告上法庭,起诉这些单位不作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最后想想,碰到野猪,或许绕着走才是正确的。所以,最终作出了先出局的决定。在我国法律适用的现实中,很多人僵化、机械,认为只有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才是属于法律规定内容,但他们不明白,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是精确的,法律适用是价值实现的过程,要在法律文字弹性的范围内,找到符合公平正义的适用方式。就比如前一段被称为中国PUA第一案的北大牟林翰虐待案,将同居人员认定家庭成员,就是这种价值实现的过程。很多人反对这个判决,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居是家庭成员。这些人脑子都有问题,同居男女下班回去,不是说“回家”吗?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城投控股、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包括弘毅,里面大量地存在这些人,幼稚地认为,只有法律明确说,“如果公告市场价减持而不减持的,属于虚假减持”,弘毅这才是违法的,但法律只是规定了“公告减持价格”,而弘毅公告了以“市场价格减持”,所以,弘毅不违规。真是脑子有问题,“市场价格减持”的意思就是任何价格减持,明明说任何价格减持,但实际不减持,不是违法是什么?是不是比“同居”属于“家庭”在文字上清晰许多?牟林翰是犯罪,弘毅不违法吗?最近,弘毅只要再减持一点点,持股就低于5%了,不需要公告了。因为数量不多,哪怕稍微低一点价格,差不了多少钱。但弘毅就是不减持,就是要一次一次地公告,这不是存心恶心市场、恶心投资者是什么?所以,弘毅不减持,不仅是价格低的问题,而是品行问题。对我而言,目前能做的,就是隔离任何和弘毅相关的东西,包括联想控股,我绝对不允许和联想相关的产品出现在我的生活中。也只能这样了。$城投控股(SH600649)$//@缠理:回复@我本自由:城投二股东减持的事搞不定,注定没机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