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峰能力的公共事业属性展现,说了很多年的电力市场化至少在一侧看到了迹象。T总之前说在调峰需求多的地方找调峰能力,调峰能力充足的地方找调峰需求,受益匪浅![]()
《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现行容量电价机制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煤电发电小时数快速下降,现行容量电价水平保障力度出现不足苗头;二是现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企业成本约束不足,不利于抽水蓄能项目科学合理布局、降本增效、有序发展;三是各地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原则不统一,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煤电、气电。各地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可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的确定方法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是抽水蓄能。2021年,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明确提出,逐步实现抽水蓄能电站主要通过参与市场回收成本、获得收益。根据文件精神,《通知》完善了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维持现行价格机制不变,具体由各地制定或校核;对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各地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同时电站自主参与电力市场,获得的收益由电站和用户分享。
三是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各地可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时贡献等因素,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一是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针对部分地区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尚未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不利于形成真实价格信号、难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的情况,《通知》提出,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入市,特别是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应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促进调节作用充分发挥。
二是优化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考虑到容量电价提高后,煤电需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知》明确,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的下限,而是由各地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下限,促进各类机组公平竞争。
三是鼓励供需双方签订灵活价格机制。为适应交易需要、更好反映供需状况,《通知》明确,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如与现货价格等挂钩。”